12月
1月
2月
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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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指定優惠(如有)
行程路線
行程路線
第1天
行程
香港 ~ 里斯本(葡萄牙)
第2天
行程
里斯本【太加斯河|貝倫塔|航海家紀念碑|吉隆尼摩斯修道院|露茜奥購物廣場|葡撻專門店(自費品嚐)| 客人可自費参加推介:羅卡海岬
第3天
行程
里斯本|客人可自費参加推介:婚禮之城:奥比都斯|波圖|自由廣場|聖本篤火車站|亨利廣場|波爾薩宮(外觀)|「沙地門砵酒莊」|品嚐砵酒|波圖三橋|杜羅河船河|「世界上最美書店之一」萊羅書店(包入場)
第4天
行程
波圖|薩拉曼卡(西班牙)|古城區(世界文化遺產)| 薩拉曼卡大學(外觀)|馬約爾廣場|西班牙火腿工場参觀及試食
第5天
行程
薩拉曼卡|杜麗多中世紀古城|聖多美大教堂|修道院|名畫「伯爵的葬禮」(包入場|馬德里|西班牙廣場(途經)|太陽門廣場|市政廳|零公里
第6天
行程
馬德里|大皇宮(外觀)|客人可自費参加推介:塞哥維亞古城/乳豬餐|凡塔斯鬥牛場|華倫西亞|市政廣場|古城門|聖女廣場
第7天
行程
華倫西亞|市政廣場|古城門|聖女廣場|蒙特塞拉特「聖山」|巴塞隆那|客人可自費参加推介:【費蘭明哥】歌舞表演
第8天
行程
巴塞隆那|聖家族教堂(外觀)| 巴塞隆那球會精品店|名牌直銷中心La Roca Village Outlet|聖十字保羅醫院(外觀) |聖荷西市場
第9天
行程
巴塞隆那|感恩大道|米拉之家(外觀拍照)| 香港
第10天
行程
香港
注意事項
旅行團報名及責任細則 1. 必須提供旅遊證件上的正確姓名, 並清楚核對收據上參加者之姓名及證件資料, 本公司無須承擔一切因錯名而衍生的額外費用及責任。如發出機票後發現顧客姓名或其他資料有錯誤,航空公司有權拒絕登機或要求顧客繳付手續費用或以正價重新購買機票,有關及所引致的費用及責任須由顧客全數承擔。 2. 請確保旅遊證件必須有最少六個月有效期(以回港日期計算)。鑒於航空公司規定,旅客所持之旅遊證件必須具備兩整版印有〈簽證〉字樣之空白頁,以便作為簽證標籤及當地移民局作入/出境記錄蓋印之用,否則航空公司有權拒絕旅客登機。 3. 於本公司旅遊網站/應用程式軟件預訂旅行團必須以系統所接受的付款方式全數付款, 如提供的信用卡屬香港境外, 旅客必須自行承擔銀行之匯率的差異。 4. 分行預訂須知 ※訂金收費 (以每位計算) :
6. 團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稅項、機場保安費、旅行團服務費、郵輪服務費、旅遊保險的保費、有關簽證及其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簽證費及代辦簽證的服務費/手續費)須在出發前21天繳清, 長線則為30天前 (旺季期間須在出發前30天繳付, 長線則為 45天前), 個別線路亦將因應不同供應商之經營條件而作出調整,以該團的單張資料為準; 逾期未清繳費用者, 本公司得將訂位作廢, 所繳訂金例不發還, 亦不得將訂金轉予他人或轉用於其他日子出發及其他旅行團。 7. 付款方式以各訂購渠道之系統可接受為準。 8. 所有一切代收之款項,包括但不限於燃油附加費、香港及各地機場稅和機場建設稅等, 本公司只接受以現金或易辦事繳付所有代收費用。 - 信用卡/分期付款計劃或銀聯卡付款, 以銀行確認成功過賬, 方可作實。 - 請保留收據, 以作退款之憑據, 如以信用卡免息分期或銀聯卡付款, 則退款必須經由銀行辦理手續, 退回該信用卡/銀行戶口, 需時最少約35個工作天, 退款時間及一切有關條款均由信用卡公司決定。 9. 鑑於外幣浮動、因燃油附加費的浮動以致機票成本增加、或因事前未能預見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交通票、酒店、保險等方面)導致成本上升, 本公司保留權利在顧客繳付全部團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前向有關顧客徵收額外費用。價格如有更改, 將會另行通知。燃油附加費價格以航空公司最後公佈為準。一切費用必須於出發前全數繳付。受影響的顧客在無損其法律權利和責任的原則下,可選擇支付該額外費用以繼續參加該旅行團,或於該旅行團出發前選擇退出。如屬後者,本公司將於發出徵收額外費用通知後的七個工作日內(發出通知當日不計)或於顧客選擇退出該旅行團後的七個工作日內(顧客退出當日不計)(以較後發生者為準)退還或(如顧客以信用卡繳付款項)安排退還顧客所付的款項。 10. 減免折扣優惠, 必須於報名時申請及提供證明予本公司, 概不補發。 11. 當地參團之團費不設任何優惠。團員亦須自備國際機票、所有內陸機票及個別路線之部份交通安排。 12. 本公司收費上的年齡定義 : 0至23 個月為嬰兒; 2至11歲為小童 (根據不同線路釐定小童的年齡定義) ; 12歲或以上為成人。 13. 對未滿 18歲的顧客須符合下列報名要求: - 15 歲以下, 必須與父母及監護人同行 - 滿 15歲而未滿 18歲; 如非與父母或監護人同行, 則必須由父母及監護人同意並於報名表簽署作實及具備一份合適的旅遊綜合保險。 14. 各項交通服務供應商對乘載最高懷孕週數之孕婦或最低參加年齡之嬰兒各有所不同, 詳情請向本公司職員查詢。 15. 交通服務供應商可視乎顧客健康狀況, 要求醫療證明及或有效期內的新冠病毒陰性證明以示適合乘搭該交通, 並保留拒絕顧客登乘之權利。 16. 本公司保留接受報名與否之最終權利。 17. 所有團隊不包旅遊保險,本公司要求客人報名時須同時購買個人旅遊保險(廣東省旅行團除外),如客人自備個人全年旅遊保險則可豁免。廣東省旅行團如客人選擇不購買旅遊保險,閣下之人生及財物安全必須自理,責任概與旅行社無關。如客人非透過本公司購買個人旅遊保險而又要求本公司發出有關保險證明,則須收取港幣$100/人作為手續費。 費用包括: 1. 機票:來回經濟客位機票。(飛機線適用) 2. 酒店:根據行程表內所列之酒店或同級,以兩人共用一房為標準。單人房附加費則以一人佔一房為準。 3. 膳食:行程表內所列之團餐,交通服務供應商所提供之膳食則以其最終安排為準。 4. 鐵路 : 行程表所列之鐵路車票。 5. 交通:採用空氣調節遊覽車,開關冷暖氣需根據當地條例執行。 6. 觀光:各項遊覽節目均按照行程表內所列之遊覽節目及入場費用為根據。 7. 導遊 : 專業領隊/導遊隨團出發, 沿途安排及介紹。本公司於特殊情況下, 保留派領隊隨團出發之最終決定權, 團員不得籍故反對或退出。 8. 行李 : 每位限攜帶手提行李一件, 規格以交通服務供應商為準。寄艙行李數量及重量需視乎交通服務供應商而定, 如行李額外超重, 費用需由客人承擔。 9. 嬰兒收費只包括交通服務供應商出票費,不包括機位或座位、酒店、膳食及其他佔用座位之交通等安排。為免生疑問,本公司將不會為嬰兒額外提供團餐、酒店床位及任何交通公具(包括但不限於旅遊巴)的座位。如旅客要求提供嬰兒床,本公司將協助旅客向酒店要求安排,但酒店方面保留最終決定權。 費用不包括: 1. 旅遊證件及各國入境簽證費用。 2. 給予導遊/領隊/司機/工作人員之旅行團服務費。 3. 各地機場稅、額外附加費及指定稅項。 4. 行李超重費用。 5. 旅遊業監管印花成本。 6. 酒店、機場及各類交通工具之行李生服務費。 7. 自費項目或行程表以外之觀光節目。 8. 因交通阻延、罷工、颱風或其他突發情況而非本公司所能控制而引致之額外費用。 9. 綜合旅遊保險。為使各旅客獲得完善的旅遊保障,本公司建議必須自行購買綜合旅遊保險。 臨時取消及退款細則: 1. 本公司有權在旅行團出發前取消旅行團 (如參加人數不足 15人) 。在此等情況下, 本公司將按照下列規定處理:(取消3天或以下的旅行團)最少於出發前一日通知顧客;(取消4至9天的旅行團)最少於出發前七日通知顧客;(取消10天或以上的旅行團)最少於出發前14日通知顧客(通知顧客及出發當日均不計),以上不包括旺季及大假期的取消旅遊團安排,並於發出取消通知後的七個工作日內(發出通知當日不計)全數退還或安排退還團員所繳交之費用 (已獲領事館簽發之獨立簽證費用除外) 。如本公司沒有在按本段所述的期限內就取消旅行團通知顧客,本公司將於發出取消通知後的七個工作日內(發出通知當日不計),退還顧客所繳付的款項,及賠償團費的15%(以港幣1,000 元為上限)。為免生疑問,除了本段所述的責任外,本公司不需負責取消旅行團之任何其他責任或支付任何額外補償。 2. 在不局限及額外於上述第1段,若旅行團作出保證出發的陳述、保證或承諾,其後卻非因『迫不得已理由(外遊)』(即指戰爭、政治動盪、恐怖襲擊、天災、疫症、惡劣天氣、交通工具發生技術問題、載運機構臨時更改班次或取消服務、罷工、工業行動、旅遊目的地政府或世界衛生組織發出旅遊警示(警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發出紅色或黑色外遊警示、不可抗力事件,以及業界不能控制的其他不利離開香港或在香港境外旅遊的情況)取消該旅行團,本公司將於發出取消通知後的七個工作日內(發出通知當日不計),退還或安排退還顧客所繳付的款項,及賠償團費的15%(以港幣$1,500元為上限)。為免生疑問,本公司如因『迫不得已理由(外遊)』而取消保證出發的外遊旅行團,則無須按本段的規定向顧客作出賠償 3. 本公司如因迫不得已理由(外遊)於外遊旅行團出發前更改任何項目而引致成本增加,將立刻通知顧客,並讓顧客在無損其法律權利和責任的原則下,選擇支付額外費用以繼續參加該旅行團,或於該旅行團出發前選擇退出。如屬後者,本公司將於發出徵收額外費用通知後的七個工作日內(發出通知當日不計)或於顧客選擇退出該旅行團後的七個工作日內(顧客退出當日不計)(以較後發生者為準)退還或(如顧客以信用卡繳付款項)安排退還顧客所付的款項 4. 若以信用卡或其他支付工具付款,退款時必須經由銀行/支付工具辦理,款項將退回該賬户內,需時最少約二十個工作天 5. 參加團員如因任何事故取消訂位或要求更改出發日期、地點或更改姓名等, 一律視作取消訂位, 本公司將以下列情況扣除費用 : *不包括出發日*
6. 如團員確實轉團或取消訂位, 必須以書面或親臨各分行辦理手續為準。 7. 團員如在旅途中突然退出或不參與任何團體活動 (如膳食、觀光或住宿), 均當作自動放棄, 所繳費用概不退還。 8. 根據旅遊業監管局 (旅監局) 發出的指令, 持牌旅行代理商如因『迫不得已理由(外遊)』取消外遊旅行團, 處理退款時可徵收退票費, 及本公司訂列收取之每位手續費, 就旅監局發出的指令, 請瀏覽旅監局網站 (https://tia.org.hk/) :
*團員繳付退票費後 (如適用): 1) 已繳款項可保留半年; 或 2) 選擇轉團後, 餘款則保留半年; 或 3) 可繳付『迫不得已理由』之手續費後, 取回已付餘款。 *個別機票+酒店套票產品如因『迫不得已理由』取消外遊行程, 處理旅客退款時亦按以上訂列收取每位退票費及手續費, 並以行程表 (套票單張) 所列為準。 責任細則: 1. 本公司保留合併團隊出發的權利。 2. 行程書或單張內所列費用根據當時機票價格及國際貨幣兌換率而訂立。外幣浮動等情況之下, 本公司保留在出發前調整各項費用的權利及徵收額外費用。 3. 所有列出的交通服務資料只供參考, 如有更改概不負責, 一切須以出票時為準。 4. 除本公司直接提供之服務外, 本公司及其職員或附屬公司或與本公司有經營關係之公司代理人身份在香港或外地安排其他獨立機構所提供之交通工具 (如飛機、輪船、火車、或遊覽巴士等) 、住宿、膳食或娛樂觀光項目等 (“委託機構”), 團員如遇交通延誤、行李遺失、意外傷亡或財物損失等, 該依照當地法律向擁有、管理或操作之委託機構直接交涉或追討賠償, 通常該等機構均各訂位不同條例, 以對客人負責。在此情況下, 本公司概不對該等損失或傷亡負責。 5. 除因由本公司之員工或其他直接管理或操作之機構之疏忽而引致團員之個人傷亡外, 本公司對團員在任何意外中之個人傷亡、經濟、娛樂或精神損失概不負責。 6. 除經本公司同意及安排, 如團員自行更改由其他人士代為參團, 本公司或其委託機構之職員有權取消其隨團之資格, 而無須發還任何團費, 而該人士在隨團期間之保險、責任賠償、行為後果等均由該人仕自行承擔。 7. 如因天氣、罷工、戰爭、怠工或安全情況影響而引致有關交通工具暫停服務, 停航或其他事故, 而必須將行程更改或取消部份行程, 本公司則將團員所繳交之費用扣除因以上事故而引致之損失後, 退回差額給團員。 8. 有關住宿、膳食、遊覽節目等問題, 均依據行程表安排, 行程先後次序有可能需要更改, 一切以當地安排為準。若遇特殊情況, 如簽證受阻, 當地酒店突告客滿或航機改變飛行時間或地點, 以及非本公司或其委託機構所能控制之因素, 令旅行團節目有增減, 或臨時更改交通工具、班機時間、機種及更換酒店等等, 本公司或其委託機構得依當時情況全權盡力處理, 團員不得藉故反對或退出, 因故取消之節目, 將不獲退還款項, 任何因延期而引致之額外支出, 本公司或其委託機構概不負責。 9. 所有酒店及住宿根據行程安排, 本公司視乎當時情形作出更改, 但不限於遇展覽會或特殊情況下, 將住宿鄰近城市之同等級酒店及住宿代替。本公司如因『迫不得已理由(外遊)』(即指戰爭、政治動盪、恐怖襲擊、天災、疫症、惡劣天氣、交通工具發生技術問題、載運機構臨時更改班次或取消服務、罷工、工業行動、旅遊目的地政府或世界衛生組織發出旅遊警示(警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發出紅色或黑色外遊警示、不可抗力事件,以及業界不能控制的其他不利離開香港或在香港境外旅遊的情況)於外遊旅行團出發後更改任何項目而引致成本增加,可向顧客徵收額外費用。 10. 【已成團】代表該團號之指定出發日期預訂機位或已有足夠人數報名參加。但出發與否還受其他因素影響, 本公司保留最終決定權。 11. 任何團員在參與各項活動時, 如經常不遵守服飾人員之指引或安排, 在行動或言語上侮辱或滋擾其他團員或工作人員, 本公司或其委託機構職員有權視具體情況而取消其隨團資格而母須發任何團費, 而受該旅客監護之18歲以下同行團員亦須一併離開, 有關旅客離團後一切活動, 概與本公司或其委託機構無關。 12. 團員如欲於旅程完畢後延期返港, 須於出發前十四天提出, 以便本公司代為預定返港機位, 延期返港之機位, 未能即時作實, 團員不得藉此理由要求退出, 旅程完畢後延期逗留之費用, 概由團員自負。 13. 延期返港之團友, 必須在離境前七十二小時向航空公司確實回程機位, 任何機位如有變更, 概與本公司無關。 14. 團員如在旅途中自行離團或放棄行程, 離團後之責任自負, 一切後果與本公司或其委託機構無關。 15. 參團者須切實遵守各國及各地法例, 包括但不限於防疫防控條例, 並嚴禁攜帶違例物品出入境, 並照實申報攜帶之物品及現金。 16. 任何種類的簽證審批權及出入境批准權一律由該國或地區之領事館及/或出入境部門全權決定, 出入境如有問題, 責任旅客自負, 本公司或其委託機構母須負任何責任。如簽證已代辦, 簽證費恕不退還。 17. 即使團員持有效之入境簽證及旅遊證件, 而於入境時被當值之移民局海關人員拒絕入境, 本公司或其委託機構亦無須負任何責任。所需額外安排之食宿、交通費用、全部由其本人負責, 其餘下的行程亦將不會獲得任何補償, 亦不得要求退款或改團。 18. 中國內地相關法規規定, 即日起旅客入住中國內地境內酒店時, 公安機關會透過酒店前台向旅客一併採集人像信息資訊。 19. 如出現一些非本公司能力範圍可控制之問題 (如花卉、紅葉提早凋謝或景觀、自然現象、景點活動或戶外項目) 會受天氣等因素影響, 如未能安排則取消不作任何退款安排。 20. 旅客如在旅程中確診 COVID-19或其他傳染病,無論受到當地政府隔離或其他檢疫要求影響與否,為確保其他旅客之安全,確診旅客及其密切接觸的同行旅客必須在確診當天即時離團,無論及後旅客康復或檢疫結果顯示為陰性與否,皆不能重歸旅行團。旅客因而未有使用的景點觀光、行程、酒店住宿、餐飲、交通及航班安排等將不獲任何退款。所有額外安排之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隔離酒店費,全均由旅客自行承擔。 21. 報名及責任細則以香港特區法律為依據, 所有對本公司之索償必須在香港特區辦理。 旅客參與活動免責條例: 行程中各項活動皆按整體需要而設計及安排, 惟旅客參加此等活動時, 並應遵守服務人員之指引及安排並先衡量個人的年齡、體格、健康狀況, 以及當時的天氣環境及活動內容等, 以評估應否參與, 並須承擔一切責任後果。當旅客認為有需要時, 更應自行尋求醫生或專業人士之意見。 旅遊業賠償基金保障 : 1. 遵照旅遊業監管局指示, 旅客可向本公司繳交外遊費 (總數) 之0.15%, 作為『印花成本』, 本公司向旅客收取費用後,會繳納印花徵費,並透過電子印花徵費系統在向旅客發出的收據上加蓋印花, 乃受旅遊業賠償基金所保障。『旅行團意外緊急援助基金計劃』為參加旅行團外遊時因意外導致傷亡的團員, 提供經濟援助。詳情可致電旅遊業賠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秘書處 3151 7945 查詢。旅客必須取得印花收據方可獲得『旅遊業監管局賠償基金』保障。Travellers must obtain a receipt with a levy stamp to be protected by the Travel Industry Compensation Fund。 2. 『旅遊業賠償基金』為顧客因旅行社破產或挾款潛逃而未能如期隨團旅遊, 可申請團費九成特惠補償。為確保以上權益, 請團員保留已蓋有 TIA 印花之旅行團收據正本。 3. 本公司建議隨團旅客將收據正本交予在港親友妥善保存, 以作突發事故之意外或保險索償用途。 4. 如果你日後將會或之前曾經從本公司購買一項外遊服務或安排,而該項服務或安排與現在計劃購買的外遊服務或安排關乎同一次旅程,請你屆時或現在通知我們,以便我們將那些服務及/或安排合併為外遊服務組合並繳付徵費,從而使你獲得旅遊業賠償基金的保障。 5. 非香港集散一天團, 不列入旅遊業賠償基金及緊急援助保障。本公司強烈建議顧客出發前購買旅遊保險,以獲得更全面的旅遊保障。 交通營運商責任細則: 1. 根據交通營運商之指引, 機票/車票/船票等, 如非依次序使用即告失效, 故乘客如因私人理由未能隨團出發而需保留餘下行程之內陸及回程交通, 有關公司有權向乘客收取有關手續費或要求乘客另外購票。 2. 有關交通營運商只負責機票/車票/船票等所載的各項營運條款, 如乘客未進入有關交通工具內, 交通營運商不需負任何責任。 3. 旅客必須清楚核對所有資料無誤, 本公司將有關資料提交予相關交通營運商出票, 如因資料錯誤而洐生之額外費用及責任須由旅客承擔, 本公司概不負責。 4. 各項交通營運商所訂立之餐飲服務、行李托運及安全規定等條款各有不同, 客人可致電交通營運商或到其網頁查閱有關資料, 一切以交通營運商最後公佈為準。 個人資料收集聲明 : 大航假期有限公司 (“大航假期”) 收集或持有客人之個人資料將用以核對、交換及/或披露予大航假期、附屬公司及/或其他與大航假期業務有關連之機構人士作有關行政編排、客戶服務、風險管理、罪案調查等有關服務和活動之用途而無須預先通知客人, 直至客人向大航假期作出書面指示為止。根據個人資料 (私隱) 條例, 客人亦有權按相關法例及規則向大航假期之個人資料保管主任查閱及/或更正其本人之相關個人資料。 閣下及獲授權代表之其他客人 (如有的話) 確認清楚明白及同意接受大航假期上述個人資料收集之目的及權利 , 亦清楚明白閣下及獲授權代表之其他客人 (如有的話) 於上述條款內之權利。 *此報名及責任細則只適用於一般廣東省線、中國長線、東南亞線、長線外遊旅行團 , 部分特定旅行團之細則可能略有不同 , 請參照該旅行團之指定條款。 上述細則受香港特別行政區之法律管轄及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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